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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餐饮单位添加剂公示细则发布

日期:2011-5-30 13:14:38 标签:上海餐饮 单位 添加剂 上海餐饮公司

  日前,国家食药监局要求5月底前自制火锅底料、饮料和调味料的餐饮单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,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。记者昨天从市食药监局获悉,上海地方餐饮服务单位的添加剂公示细则正式公布。市食药监局表示,6月1日前将开展大规模的执法检查,针对各个火锅店的底料公示情况进行现场调查。

  市食药监局公布的 《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、自制饮料、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备案和公示工作的通知》规定,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加工配置的火锅底料、调味料、饮料均属于“自制”产品范围,需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备案,并进行公示。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有“QS”标志的预包装火锅底料、调味料、饮料(含固体、液体或半固体)仅加水稀释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,则不属于“自制”产品。

  《通知》对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了界定,凡餐饮服务单位直接在自制火锅底料、调味料、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备案。据悉,凡连锁餐饮单位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自制火锅底料、饮料、调味料中,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,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,并将备案材料复印盖章后留存门店备查;已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的,其门店可以不再向所在地区县食药监部门备案。而由食品原料形式“带入”的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备案,也不需要公示。比如餐饮服务单位在烹饪的菜肴中使用了合法渠道采购的腌肉,那么生产腌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就不需要备案或公示。

  《通知》还规定,(复合)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上应有“食品添加剂”、“香精”、“色素”等添加剂名称或类别字样。如无上述字样的,均视作食品原料,如松(嫩)肉粉、牛肉膏均属于复合调味料,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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